台灣如何因應碳交易市場的來臨?


【摘  自】科學人雜誌2008年1月號 第 71 期
【中文章名】台灣如何因應碳交易市場的來臨?
【作  者】黃宗煌、李堅明

知識分類:地球科學、經濟

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國,也不是京都議定書的批准國,在碳交易市場日漸成形的趨勢下,應該如何因應?

利用碳權的交易來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已經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一。近年來,各國政府紛紛建置排放交易制度、推動自願性減量,以及鼓勵潔淨發展機制(CDM),使得溫室氣體減量已經逐漸由純環保活動轉型為商業行為。

目前,國際碳市場可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交易機制,另一類是自願性市場,包括美國芝加哥交易市場、澳洲溫室氣體友善計畫、紐西蘭零碳排放計畫,以及日本自願性碳交易計畫等。為了確保自願性市場減碳額度的可信度,國際碳排放交易協會(IETA)於2007年11月發佈了「自願性碳標準」(VCS),奠定自願性市場與京都機制市場未來聯結的基礎。

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國,也不是京都議定書的批准國,因此無法參與京都機制下的碳市場交易;然而發展中的自願性市場,台灣是否存在參與機會與管道?應建立哪些制度連結國際自願性市場?這些攸關著台灣產業溫室氣體減量誘因,以及影響台灣整體溫室氣體減排潛力。

全球碳權市場的現狀與趨勢

2007年,世界銀行發佈一份「碳市場交易現狀與未來發展趨勢」報告,證明碳市場的成長趨勢,值得台灣各界密切觀察其變化。

在目前的碳權交易市場中,有兩種碳權商品型態,其中一種是在排放交易制度下(包括歐盟、澳洲新南威爾斯、芝加哥交易所,以及英國等的排放交易市場)所創造出來的許可權,這些許可權是在排放交易制度下,政府依據特定的核配準則,核配給排污染源的排放權。第二種是在減量計畫基礎下(例如京都議定書或其他自願性減量計畫)的減量額度,來源是沒有減量計畫的基線排放量與減量計畫執行後之排放量的差額,例如在CDM計畫下,創造出「經認證的排放減量」(CER)碳權商品;在京都機制的另一個聯合減量(JI)計畫下,則創造出「排放減量單位」(ERU)。

這兩種碳權商品在2005年分別創造了79億7000萬美元以及28億9400萬美元的交易金額,合計總金額為108億6400萬美元,到了2006年,交易金額則分別成長為246億2000萬美元以及54億7700萬美元,成長率分別為208.9%及89.3%,全球總交易金額則成長為300億9700萬美元,成長率為177%。至於二氧化碳的交易量,也呈現成長的趨勢,總交易量由2005年的7億1000萬公噸,成長為2006年的16億3900萬公噸,成長率為130.8%。

若進一步分析兩種碳權商品的結構內涵,可以發現排放交易市場的規模大於計畫基礎的市場規模,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前者主要依據歷史排放量核配排放權,而後者是透過減量計畫獲得排放權,因此無論是排放權總量規模,抑或排放權獲得的時間,前者的規模較大,獲得排放權的時間也比較快,從而構成較大的交易市場規模。

誰是買家?誰是賣家?

碳權市場的交易對象有哪些呢?由於京都議定書的附件一國家(即主要的工業化國家)具有減量承諾目標,為達到該目標,除了推動有效的境內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之外,亦大量透過京都機制購買排放權,抵減其減量目標,從而成為國際上主要的購買者。從CDM與JI等減量計畫所創造的碳權來看,以2005年為例,日本是全球最大的碳權購買國家,約佔二氧化碳總交易量(3億5200萬噸)的46%,其次是英國的15%,然而,若以整體歐盟來看,則大約佔51%,可見歐盟國家是最主要的買主。到了2006年,英國則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權購買國,約佔總交易量(4億6600萬噸)的50%,其次是義大利的10%。

至於碳權的主要銷售國,2006年的前三名分別是中國的61%、印度的12%,以及巴西的4%,這三個國家合計約佔全球CER供應量的77%,是當前發展CDM計畫最成功的國家。至於創造碳權的CDM型態,以氫氟碳化合物(HFC)的減量計畫為最大宗,約創造了34%的CER碳權,其次是一氧化氮減量計畫約創造13%,能源效率的9%,以及甲烷的減量計畫,約佔7%。由CDM計畫的結構可以看出,除了能源效率之外,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減量計畫是2006年主要的減量計畫來源,至於再生能源部份,仍然是以風力與水力的CDM計畫為主,分別佔5%與6%。

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減量承諾期(2008~2012年)的接近,附件一國家的減量需求也將隨之增加,構成未來碳權市場最具潛力的購買者。其中,歐盟15國大約還有13億噸的二氧化碳減量缺口,除了已經透過京都機制購買的4億5000萬噸,以及CDM與JI合計購得約1億4300萬噸之外,尚有3億700萬噸的需求量;在歐盟交易制度的總量管制下,也創造了約6億4300萬噸的需求量;而日本的減量缺口尚不足8400萬噸,合計2008~2012年,國際碳權需求量預估為10億8300萬噸二氧化碳。由此可知,歐盟將是未來碳權市場的主要需求者。至於碳權的供給,主要來自俄羅斯與東歐經濟轉型國家的熱空氣(hot air),預計在2008~2012年,約可創造63~71億噸,並透過CDM與JI計畫創造17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權。

綜合上述分析,雖然2008~2012年的碳市場仍處於供過於求的情況,然而,供給面相對而言,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主要決定於東歐與俄羅斯國家未來經濟成長狀態而定,簡單來說,如果經濟成長快速,將縮減其碳權供給量,屆時將引起國際市場碳權價格的高度波動。

從國際碳權市場發展的情況來看,各國已將碳權做為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工具之一,並且透過執行京都機制的過程,快速交流減碳的知識與科技,提升整體國家減碳能力,另一方面,透過碳市場的創造,形成新興服務業,增加國家就業機會,培養減碳人力資本。反觀台灣,在碳交易市場的推動速度已經落後國際,將不利國內整體減量潛力的提升。

台灣該如何自處?

從全球碳市場發展現況與展望可知,碳交易制度已成為國際間重要的溫室氣體減排誘因機制之一,然而,台灣無法參與國際碳市場,將徒增產業碳風險,不利國家永續發展。因此,如何及早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並尋求與國際市場連結的管道,將成為政府當前重要的溫室氣體減排策略之一。那麼在現階段,我們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呢?

首先,自願性減量成效與排放交易核配機制必須整合。產業自願性減量協議,是政府推動溫室氣體管理的先期行動策略,目的在於鼓勵產業部門及早進行溫室氣體管理工作,並提升其減量能力,進而連結排放交易制度。因此,如何將產業自願性減量信用納入排放權核配制度之中,攸關產業自願性減量誘因甚巨,也是產業部門推動排放交易制度的關鍵因素。

國際先進國家(如歐盟各國)為了避免造成「先減量者劣勢」的困境,均設有一套鼓勵先期行動者的辦法,換言之,會將產業先期減量信用納入排放權核配量的考量因素中,然而,各國國情不同,做法也有差異,例如設立技術標竿以及移動基準年等。因此,掌握各種考量因素的內涵與特性,並針對台灣產業特性、國情以及產業部門偏好等因素,研擬適當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自願性減量誘因,另一方面促進排放權核配的公平性。

此外,應該擴大國內排放交易制度規模。由於台灣無法參與國際排放交易市場,依據國外實施排放交易經驗以及「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內容,未來將優先推動工業與能源部門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然而,在國內產業與能源部門的規模不夠大的情況之下,不易達到「成本有效」的境界,因此,如果能夠擴大工業與能源部門的廠外減量活動,同時允許運輸部門以替代能源減碳取得信用額度、住商部門以節能減碳,以及農業部門以植樹與生質能源減碳,來參與交易市場,則可擴大國內排放交易市場規模,彌補產業與能源部門規模過小的困境,提高台灣整體交易市場效率,以及工業與能源部門的減量潛力。

第三,鼓勵產業參與國際自願性交易市場。以目前排放交易市場來看,台灣無法參與京都機制的管制型市場,但是仍然可以參與國際自願性市場,因此,可以鼓勵國內產業部門參與自願性市場,學習減碳與碳交易經驗,提高碳管理能力,降低碳風險。最後,及早建立減碳認證制度,可以提高減碳的經濟誘因,是推動全民減碳活動的基礎制度。

碳排放交易引起國內各界的重視,不僅碳排放業者高度關注潛在的利基與機會,即便資產管理公司、個別投資者,以及環保團體,無不摩拳擦掌,企圖搶進先機,在這個鉅額交易量的市場中套利。然而,對國內各利益相關人而言,必要的交易法制與平台,乃至於最基本的排放盤查與減量認證機制迄未成熟。

此外,我國受限於國際政治地位,參與相關交易或推動減量計畫(尤其是跨國的CDM計畫)的機會因此受限,自願減量信用市場雖有較大的揮灑空間,價格也較低,但以提升公司形象為目的之業者,在購買信用之後是否真能提升業績或利潤創造,也不無疑問和風險。對於一般的投資大眾來說,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未必低於其他資產市場。因此,各界對於這些潛在的風險,必須深入理解和分析,現階段以「做中學」的心態來參與,或許比「攻近利」要來得穩當。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經驗

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歐盟非常重要的溫室氣體減排政策工具之一,預估至2010年可以減排1億750萬噸二氧化碳,約可達到2.5%京都目標的減排率,成效卓著。預估在2008~2012年間,歐盟會員政府將投入29億歐元,購買550百萬噸的碳權。

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機制為2003年通過的「排放交易指令」,以及依據該項指令要求各國依指令所列的原則提交「國家分配計畫」,並期望該國如何藉由排放權的分配(包括分配方式與分配量等),達成京都議定書的減量目標。

歐盟會員國依據排放交易指令,於2004年3月31日前提交「國家分配計畫」給歐盟執委會進行評鑑,並於2005年3月之前交出申請排放權的量,而歐盟以三個月時間對每個會員國之「國家分配方式」進行評鑑,這就是歐盟會員國進行排放權分配的最重要程序之一。每一會員國提交之「國家分配計畫」應包括三個主要內容:確立排放源管制名單、確認部門排放權分配總量,以及確認設備的核配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nrout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